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常民〔2011〕72号)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民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五条
5、《
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条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
7、《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
四条
8、《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
四条
9、《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四条
1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三条
11、《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
二条
1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
三条
13、《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
六条
14、《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
五条
15、《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
八条
16、《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
六条
17、《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三条
18、《
地名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八款
19、《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
20、《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21、《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五条
22、《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