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常环通告〔2011〕1号)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常法办发[2011]3号)要求,我局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通告。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六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十一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三条、第
二十三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第五条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1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第八条
1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五条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四款
1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
16.《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七条
17.《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八条
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二条
1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三条
20.《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
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
23.《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
四条
24.《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
三条
25.《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
2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
2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六条
2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
三条
29.《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3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3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一条
3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
十条
3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
五条
34.《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
六条
35.《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
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