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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对部门工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各级部门统计的主要指标(如企业税收、工业用电量、货物运输量等)数据,与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等主要指标增长速度高度相关,是评估判断统计数据协调性、匹配性、合理性等的依据。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6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明确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规范部门统计、会计、业务资料等信息报送机制,做好工业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和评估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三)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制度。强化工业统计机构与统计执法部门的配合机制,加大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实施工业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抽查制度,特别是对月(季)度工业统计数据上报后的质量抽查制度。对月(季)度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更正;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四)高度重视成本费用调查。国家统计局已经连续两年使用成本费用调查所得的“收入法”工业增加值率,计算下一年度的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从全区来看,每降低工业增加值率1个百分点,就要减少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0亿元左右,影响增长速度0.8-1.2个百分点。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对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构成“收入法”增加值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折旧、营业盈余等指标数据进行甄别和审核。要重视本地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调查数据的审核、查询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三、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工业统计能力

  (一)加强工业统计队伍建设。随着工业统计工作规模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频率不断加快,市、县两级工业统计直接面对工业企业采集原始统计数据,是各类原始数据的汇集点,事关源头数据质量。针对目前我区基层(包括企业)工业统计工作仍比较薄弱,大多数为兼职人员,而且变动频繁,业务素质难以保证等诸多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10〕19号)精神,加强各级工业统计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业发展的管理需要,合理配置工业统计业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业统计工作职能,确保工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统计人员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基本权益,保持工业统计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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