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具体品种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确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养犬:
(一)单位因护卫、表演、科研等需要的;
(二)个人养犬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饲养犬只应当取得《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申请养犬许可证,应携犬只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一)个人应如实填写养犬申请表;单位须写申请报告,说明犬只用途,并加盖公章;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有效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五)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许可手续和送犬免疫时,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单位申请养犬的,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第十条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幼儿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