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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政策性计提和收益分配,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和内容
  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成本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报批税费、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报批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林地评估费以及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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