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减排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准确地做好减排测算工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列入政府主要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地区和部门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一律予以一票否决。地区和部门减排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三)制定减排经济激励政策。
市物价局要牵头研究落实脱硝的收费机制;市财政局、环保局要制定脱硝补助政策,促进水泥熟料企业和电力热电企业等加大脱硝改造力度。市财政局、农业局要制定新一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财政资金“以奖代补”的形式促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市财政局、公安局要制定淘汰车辆的补贴政策,促进强制报废和淘汰车辆注销工作。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提高工业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促使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工程,提高中水回用率。
(四)加大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市环保局要提高飞行监测频率,将重点监测、错时监测和夜间监测相结合,每月通报有关监测情况。对屡次违法排污的企业予以曝光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信贷控制等措施,敦促企业自觉实施节能减排。
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以及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五)制定新增污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