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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1〕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厅《关于通报“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浙环函〔2011〕9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2.6%(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14.1%)、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3.1%(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1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7.3%。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市发改委等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煤的项目,原则上今后此类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各区、县(市)必须先落实环境容量;市环保局要加强审批管理,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县(市),暂停审批增加排放、增加耗煤量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电力局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压缩煤炭消耗量,尽可能增加天然气用量;市发改委和市城投集团要积极向省里争取,增加我市天然气的供气量;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未经批准的非法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市经信委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的要求,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0〕2号)要求,制定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加快淘汰钢铁、建材、机械、热电、造纸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要按照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加快工艺改造,减少产污量,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项目,要加大淘汰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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