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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宜昌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昌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含夷陵区)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居住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领与发放

  第八条 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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