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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转发《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依法做好投票选举。11月8日为全县投票选举日,凡有条件召开大会的选区,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发动选民到会投票选举;边远、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以在自然村寨设立投票站,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采用流动票箱上门投票,对少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投票的,要完善法定手续,防止违法代票现象发生。投票选举中要注意把握四个环节:一是县、乡(镇)同时选举,同时投票,分别投入不同票箱,分别计票;二是在同一选区内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几种投票形式的选举,都必须在选举日内进行投票选举;三是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要先于选举大会进行;四是各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要尊重选举结果。选举时,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的结果,就必须得到尊重,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对选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

  (五)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认真贯彻中央4号和省委18号文件提出的“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即: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对少数民族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为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连任代表占本级代表数的25%左右。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级代表总数的65%,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级代表总数的35%。除工作需要外,县、乡(镇)人大代表之间,人大代表与党代表之间,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之间一般不交叉。

  (六)依法选举,保证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政府正副乡(镇)长必须分别由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及时召开新一届县、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法律规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及时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予以公告。根据上级总体安排,县人大第一次会议拟在2012年元月上旬召开,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要在2011年12月上旬前召开,依法完成县、乡(镇)领导班子选举任务,保证党委人事安排大格局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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