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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转发《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选举。外来流动人口凭选民关系转移证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可暂时不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三)依法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介绍工作

  要依法推荐代表候选人。把坚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公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选推荐上来。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等涉嫌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名额数。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认真核实,特别是要注重考察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并根据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是否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要依法做好介绍代表候选人工作。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如何具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握。

  (四)实行差额选举,尊重选举结果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经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将代表候选人交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如果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较多,又对正式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可以进行预选。预选的程序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程序适当简化。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确保推荐和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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