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双女结扎户贫困家庭的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75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年,每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划拨。
第四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每年在收到上级“生活费”资金预算文件后,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将生活补助资金计划分学期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教办校财管理办公室),学校按学年(或学期)申请、评定。凡已经接受了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活资助的贫困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五条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公开信息。学校要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如:有线电视、校刊简讯、校园墙板报、广播、集会等)公布资助信息,主要内容为:“生活费”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学校按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计划的资助人数,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见附件1)。对部分学校目前暂无学生宿舍,只在学校食堂吃中餐的,学校只能本着解决远离学校5华里以外的贫困家庭学生为目的,确定享受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
(三)评审。由学校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工会、团(队)、班主任、教师代表、村干部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对象评审工作组,负责对拟享受补助的对象进行评审,根据分配计划确定受助对象。
(四)公示。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及相应区域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要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同时收集公示图片资料,连同公示材料一并及时上报和存档,以备上级检查所用。
(五)核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乡镇教办汇总,由教办将本乡镇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及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拨款。
(六)生活费发放。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按学期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由各学校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凭学校提供的发放名册,直接将每学期的生活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学生。具体办法是:各学校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即每年9月15日前)或第二学期(即3月15日前),将寄宿生花名册报各乡镇教办(县直学校直接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各乡镇教办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即每年9月20日前)或第二学期(即3月20日前),将名册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上报的寄宿生基本情况,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资金计划数,拟出分配方案,并起草每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计划文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下达每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计划;学校收到寄宿生计划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教办校财管理办公室)造册划拨每学期第一个月补助资金(之后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内造册划拨下一个月补助资金),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学生签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