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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印江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0〕107号)精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简称“生活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让广大的农村寄宿生充分享受国家的此项惠民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是指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食宿的寄宿生。以下情况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一是已建有规范学生宿舍食堂的学校,其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

  二是目前既没有学生宿舍,又没建学生食堂的学校学生;

  三是学校目前虽然建有简易学生食堂,但没有学生宿舍,其家离校在5华里以内的学生。

  第二条 受助条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资助:

  (一)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父母双亡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五)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六)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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