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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999、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非法人营业单位)同上同上 
20010、联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非法人营业单位)同上同上
20111、新建企业筹建登记同上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21工商行政管理局20212、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2031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06年10月31日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7月1日第498号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21工商行政管理局204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0515、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发布,1987年9月1日起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061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发布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1工商行政管理局20717、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8年12月31日公布  第三条第三款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0818、商品展销会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919、户外广告登记同上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1020、设置户外广告审批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1999年8月20日公布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设置。
21工商行政管理局21121、食品流通许可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2烟草专卖局212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1991年6月29日公布)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3气象局2131、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2010年1月27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气象局清理出的许可事项: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初审;2、施放气球单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审批,根据《气象灾害办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应由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因此建议取消,故原呈报的4项减为2项
2142、施放无人驾驶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4年8月9日公布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4质监局215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公布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162、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0号令2008年11月11日公布)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25地税局217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2004年6月15日公布  第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第(一)款:“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18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同上同上
219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同上同上
220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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