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应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因此建议取消;2、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核准,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建议取消 |
100 | 2、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同上 |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101 | 3、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4号,2009年4月13日公布) |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102 | 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4号,2009年4月13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法律无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权,此事项应属于扩大许可事项范围,建议取消 |
12 | 交通运输局 | 103 | 5、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104 | 6、申请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许可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105 | 7、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同上 | 同上 |
106 | 8、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同上 | 同上 |
12 | 交通运输局 | 107 | ★9、修建穿(跨)越公路桥梁、渡口、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设施许可 |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2001年9月23日发布) | 第十八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 |
108 | ★10、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同上 | 同上 |
109 | ★1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批准 | 同上 | 第十九条第一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
110 | ★12、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批准 | 同上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牌除外。 |
111 | ★13、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批准 | 同上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
12 | 交通运输局 | 112 | ★14、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批准 | 同上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 |
113 | 15、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许可 | 同上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损坏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行道树和绿化花草;确需采伐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并按期完成补种任务。 |
114 | ★16、在公路两侧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标准 | 同上 |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115 | ★17、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1997年7月3日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 116 | 18、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勘探、采掘、爆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28日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12 | 交通运输局 | 117 | 19、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行政审批 | 同上 | 同上 | |
118 | 20、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架设桥梁、索道 | 同上 | 同上 |
119 | 2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同上 | 同上 |
120 | 2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同上 | 同上 |
12 | 交通运输局 | 121 | 23、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同上 | 同上 | |
122 | 24、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同上 | 同上 | |
123 | 25、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 |
12 | 交通运输局 | 124 | 26、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资格证、城市公共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 |
125 | 27、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审批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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