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5112、审批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39号公布,2002年1月7日公布)  第九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5213、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逾期存放审批同上  第十一条 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6民政局53★14、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第17号)1996年6月18日发布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取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54★15、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5月25日公布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成立。
55★1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发布。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56★17、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公布  四、第一条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7★18、农村五保供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7财政局581、代理记帐业务审批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年10月31日公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91、社会力量举办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就业培训的教育机构的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1997年10月1日公布  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0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发[2005]6号,公布时间:2005年6月15日   第一条 县(市、区、特区)所属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市、区、特区)人事局审批,并报市(州、地)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9国土资源局61★1、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局清理出的农村宅基地限额标准不属于行政许可清理事项,建议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许可事项根据《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的规定是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级无权许可,因此建议取消该事项。故由原呈报的12项减为10项。
622、探矿权、采矿权取得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0年3月24日发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633、探矿权变更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 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9国土资源局644、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同上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655、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666、采矿权变更登记同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9国土资源局677、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一)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二)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三)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688、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所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本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以后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应在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向年检机关逐年缴纳
699、建设用地预审《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黔国土资发[2004]122号,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预审的权限划分
  (一)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9国土资源局7010、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0年9月22日公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10环保林业局711、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年4月29日)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10环保林业局72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