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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6、民用爆破作业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2006)446号2006年9月3日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25 | 7、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1999年11月18日发布) |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文件……第六条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
26 | 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5 | 公安局 | 27 | 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 |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 |
28 | 10、易制毒化学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贵州省禁毒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购用除麻黄碱类以外其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一次性购用证明。 |
29 | 1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2日实施 |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30 | 12、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经营单位核准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号)1998年1月7日实施 |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
31 | 13、机动车(摩托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5 | 公安局 | 32 | 14、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未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 |
33 | 15、驾驶证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34 | 16、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贵州省消防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8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七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图形标志。上述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5 | 公安局 | 35 | 1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公布)《贵州省消防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8次会议修正。 | 《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按审核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36 | 1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同上 | 《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按审核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37 | 19、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贵州省消防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8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庆典、灯会、商贸等活动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有关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当将消防安全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
5 | 公安局 | 38 | 20、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 同上 |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培训机构;单位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仓库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消防产品维修等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 |
39 | 21、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6 | 民政局 | 40 | ★1、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8月8日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
41 | 2、社会团体登记(含申请、筹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42 |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同上 |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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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同上 |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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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政局 | 44 |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 同上 |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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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同上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46 | 7、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 | 同上 |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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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48 | 9、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同上 | 第十五条 非民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6 | 民政局 | 49 |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同上 |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文件,收回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50 | 11、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月21日公布)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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