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应以医、药、护、技等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实施。
4.负责人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严格实行聘任制。乡(镇)卫生院长、副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者,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择优聘用。
5.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管理制度。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条件竞聘上岗。
6.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四)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黔卫发〔2010〕40号)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和标准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外部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挂钩;内部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相挂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医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严格把握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对医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真正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