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以下医疗费不属补偿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生活服务费等。
(2)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
(4)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除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眼镜、义齿、义眼、假肢、助听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和用品。
(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的矫形术(斜视眼的矫形术纳入补偿范围)。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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