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中医药服务补偿。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提升、完善、改进中医药服务水平。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中药(凡是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泡酒制剂、单味中药均不纳入报销范围)和中医(含中医针灸、推拿、刮痧、药浴等)诊疗项目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按60%予以报销,但单次处方额不得超过50元;住院病人选择中医治疗的,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80%予以报销,乡镇医疗机构住院的按90%予以报销。同时将符合基本用药目录的农本方(由定点医疗机构测算出每克浓缩颗粒相当于生药多少克的比值)纳入报销范围,补偿时按测算的比值进行计算,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对应的报销比例执行,诊断与治疗不相符的药物及项目不予报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十二)紧急抢救用血补偿。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紧急抢救用血费用(不含互助金)报销80%,用血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紧急抢救用血指针及依据到县中心血库待查。
(十三)参合农民凭有效合医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若因病情确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诊治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急诊除外,但参合农民必须在3日内报告户籍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方能享受合医补偿;外出务工发病的参合人员,需持有效务工证明(用人单位和参合所在地签章),方能享受合医补偿。若不按规定转诊住院(或无在外务工有效证明)的,在规定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进行补偿且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十四)重大疾病再次补偿。可补偿医疗费用按常规住院统筹补偿比例补偿后,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除不应补偿部分或与医疗无关的)超过10000元的重大疾病,视新农合基金结余情况,年底给予再次补偿,但年度最高补偿累计不能超过100000元。
(十五)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其它商业保险的农民,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资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十六)同时参加政府举办的两种医疗保险的在校中、小学生,可享受两种补偿。先由社会保障部门报销后,将盖有该部门鲜章并注明补偿金额和全自费金额的补偿资料复印件到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新农合基金仅对社会保障部门补偿后的余额进行补偿,在计算补偿时不减起付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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