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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五)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费、常规化验费、生化检查费及其它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范围内的费用属于住院补偿范围。药品按《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版)、《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通知》和县合管委增加的新农合用药目录执行,同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上述基本药物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所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付。

  (六)收费价格。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收费价格必须按县以上物价、卫生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否则一律属于违规收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七)为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将农村参合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夫妻年度补偿范围内费用,在常规住院补偿后超2000元部份的自付医疗费按50%纳入新农合二次补偿范畴,但二次补偿金额不能超过30000元,同时与常规补偿之和不能超年度封顶线。

  (八)参合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参合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免起付线费用,定额补偿900元/人/月(道真自治县精神病门诊收费限额1600元/月)。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特殊慢性病应由专家组鉴定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实行一年一认(特殊情况除外),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报销比例为50%,一季度结报一次。对纳入管理的特慢病实行分病种年度补偿限额管理(详见《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道府办发〔2011〕97号)。该类病人门诊费用补偿与常规住院补偿累计不能超年度封顶线。

  (十)意外伤害补偿。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若无他方责任,则纳入意外伤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65%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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