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用调节基金解决。若调节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的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年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全县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或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合人员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二)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假发票等办法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
(七)门诊病历、门诊登记、处方等内容不按规定书写或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合医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