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承诺按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80%收取挂号费、治疗费等费用(药品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待参合患者时,经门诊治疗3天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门诊统筹的档案管理。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台帐(一式两份),其中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门诊统筹补偿结算清单、门诊发票原件报县合管办。得到补偿的参合门诊患者应在门诊补偿结算表上填写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合医办为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切实加强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督查,每季度对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县合管办汇报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合医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次门诊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村卫生室均次门诊费用控制在40元以内,每季度统计分析1次,超额部分从新农合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严格补偿公示:乡(镇)合医办对外公布投拆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拆事件要及时处理和回复。每季度公示本乡(镇)新农合门诊医疗费补偿情况。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本单位新农合门诊医药费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药品价格、道真自治县新农合门诊补偿项目、诊疗收费标准、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新农合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实现乡(镇)、村(社区)两级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确保药品目录内用药达到100%。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付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的资金,一月结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