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的补偿。可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资料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先由病人自付,实行一月结报一次。特殊病患者报销时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书、门诊处方、医药费发票到乡(镇)合医办申报,由乡(镇)合医办初审汇总后报县合管办申请审核补偿。
3.外出务工人员的门诊费用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凭外出证明材料和报销所需的医疗资料及参合身份证明材料到乡(镇)合医办申报,由乡(镇)合医办初审汇总后报县合管办审核补偿。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报销范围
1.《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2.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以及超出医疗项目、药品限价所发生的费用。
3.在营业性医疗机构或药店就诊的。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违规行为的医疗费用。
5.《道真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道府办发〔2011〕21号)中规定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县合管办会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乡(镇)、村(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证,评审合格认定为“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证),在本乡(镇)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三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补偿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原则。
第十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滥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补偿台帐,做到专帐管理,严格遵守合作医疗补偿审核制度,做到门诊统筹补偿台帐、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单、门诊发票及相关材料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