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和调节基金。其中,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农民年人均40元标准提取使用,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农民年人均30元标准提取使用,用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调节基金参合农民年人均5元标准提取,用于门诊统筹基金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调节补充。调节基金动用后,应于次年补足。
第七条 动用门诊调节基金时,必须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第九条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乡(镇)辖区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获得门诊医疗费补偿。
(一)补偿范围
1.《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费用。
2.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更换引流袋、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等。
3.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此项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纳入管理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
5.外出务工人员门诊费用。
(二)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
(1)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等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
(2)用中医药方法治疗者,补偿比例提高10%。
(3)补偿限额:参合农民普通门诊统筹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40元。门诊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单次门诊费用实行限额补偿,补助封顶为20元/人/次,家庭成员共享,补偿费用达到家庭累计封顶线后余下的费用自付。年门诊补偿次数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五保户每人每年不超过4次)。
2.特殊疾病门诊。
(1)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慢性疾病病种是指一些特定的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多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慢病管理范围的慢性疾病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合理医药费用的50%计算,分病种实施按月封顶补助,具体病种及月补偿封顶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