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进入城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先行办理城镇户籍;积极支持城镇建设工作,为顺利推进城镇建设提供坚强的社会秩序保障。
7.县水利局。加快县城区高位水厂、沙坝水库加高扩容、重点小城镇水源工程建设、县城二期防洪工程、换金排洪工程等项目建设进度。
8.县发改局。及时办理城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9.县投资促进局。加大城镇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确保引进更多客商开发建设。
10.县城管办。加大县城规划区规划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规范集贸市场秩序;建成县城新区移动式公厕3间,全面完成路灯升级改造,高标准启动县城区户外广告统一规划设置,确保年内建成投入运行;加强天然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集镇管理和垃圾、污水处理工程申报工作。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抓好本区域内集镇、村庄及公路沿线重要地段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施好保障性住房、一事一议、黔北民居、“四在农家”、村庄整治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和中心村寨集中;加强市场、学校、公厕、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拓展城镇规模,按照“整脏治脏”的要求强化集镇管理。
12.电力、通讯、文体广电、工商、金融、供水、供销、环保、经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本单位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1.严格执行规划。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建房,确需在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房屋的,可在集中居住点按规划建设或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建房解决。乡(镇)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指标后按程序开发。S207省道沿线(不含县城规划区)及旅游景区景点的农村居民建房,须经所在地村(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优化配套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聚,按照梯次建设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安居小区、康居小区、富居小区,满足不同经济收入水平的居民需求,建房用地由乡(镇)与所在村(社区)签订协议统一征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居民可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进入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并享受集中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