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要围绕加快城乡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快速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快立法进度,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逐步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提请省人大和省政府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科学发展、不利于中原经济区建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要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严格依法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决策评估制度,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服务管理能力
规范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严查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创新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树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将执法资格认证查询、监督举报、培训考核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情况的监管,努力提高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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