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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共用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其中,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及执法队伍管理机构负责人、执法队伍大队长(含副大队长)以上及业务骨干的培训由省厅直接组织,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厅统一命题考试、统一组织监考、统一组织评卷。考试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执法证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全系统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提请有关部门收回执法证件、公告作废。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4.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

  5.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通过工地宣传栏、订阅法制报刊、开办民工学校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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