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施工许可审批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信息由住房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一)项目基本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规划条件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发布。
(三)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部门发布。
(四)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五)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六)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七)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八)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一条 关于项目从业单位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良好行为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省直管县享受省辖市权限,下同)。
第十二条 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相关的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在省厅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公示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