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厅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谁审批、谁发布;谁主管、谁发布;谁监管,谁发布”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信息的采集、制作发布、公开和共享服务工作。
第六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对应的子栏目内。每旬上报一次,每月的1日、11日、21日为信息上报时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之前上报相关信息。对于需要立即面向社会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实时报送、实时更新。暂不能做到按时报送、更新的,最迟不能超过自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公开范围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链接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对应的子栏目内。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落实分管领导、实施责任单位及熟悉本级、本部门工作,能够准确、及时采集、整理、传递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的信息联络员,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
第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联络员应及时对需主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开申请,报分管领导审定,核准后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后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九条 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