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相关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由市、区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社保、工商、旅游等部门组织联合整治小组进行定期清理整治。
时间:即日起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时间。
区域:各大酒店、饭店、宾馆周边、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要道、窗口地段、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风景旅游区等。
五、救助治理原则和方式
(一)原则:
1.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保护性救助;
2.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员,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
3.对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治和救助。
(二)方式:
1.公安、城管、民政、办事处(乡、镇)等部门工作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一经发现立即护送至救助管理保护机构进行救助;
2.因生存危机和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丧失生存能力,向民政、公安、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寻求帮助的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在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引导、护送至本行政区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3.对发现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的,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及时赶到现场,按急救原则进行初步救治,需住院救助人员就近送省、市、区人民医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
4.胁迫、诱骗或指示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5.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又无法查明身份和住所地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安置,跨省救助对象由市救助管理站协调跨省护送;
6.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由民政、公安、城管、社保、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引导前往寄宿场所求助,寄宿场所提供免费临时性寄宿服务。
六、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的工作职责
制定本区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将救助管理工作按街道办事处(乡、镇)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管理;组织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本辖区街头巡查工作,发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组织本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将“门前三包”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并将劝离或移送流浪乞讨人员工作要求布置下去;对户籍在本市的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路费或护送返乡,护送或指引户籍在本市以外的救助对象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建立区救助管理分站,做好全天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