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和有条件的区要在国办福利机构内设置儿童部,专人管理,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为供养孤残儿童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儿童生活用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完善市儿童福利院二期工程建设,新建“残疾儿童康复楼”、“儿童之家”(单元式家庭养育楼)、“儿童乐园”、“儿童体育馆”等场所设施,增置救护车、交通车和儿童生活用车。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地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在完善现有从业人员结构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儿童福利机构聘用工工资和社保资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特教补贴。教育、卫生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职称评定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并在举办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时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为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区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辖区内孤儿送到市儿童福利院安置;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福利机构的儿童部妥善安置辖区内孤儿。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