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弃婴(遗弃儿童),由公安部门出具弃婴(遗弃儿童)的捡拾证明,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后,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对患病期间的孤儿和弃婴(遗弃儿童),应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愈或待病情稳定后,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方可送到福利机构。对确实查找不到家庭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在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被安置的未成年人享受与孤儿相同的保障政策。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