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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56号)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1年7月15日,我委下发了《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当前监管工作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3号),要求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规经营情况的自查工作。通过此次自查发现,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现象,业务经营和资本金运用不规范,存在一定风险,容易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融资担保函〔2011〕4号)有关要求,为防范和化解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切实维护我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我委要求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本金管理

  部分融资担保公司上报的半年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较大,该余额主要由以下几项构成:一是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往来款;二是企业或个人短期贷款;三是存出保证金、担保代偿款以及现金赎楼垫付款;四是转让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应收款项。存在上述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务必在2011年年底之前彻底清理所有不规范应收款项,未及时清理者,将依法采取惩罚措施。

  二、审慎控制委托贷款金额

  从报送的材料看,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了委托银行贷款业务,个别委托贷款余额甚至超过其同期净资产50%。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应控制在其同期净资产的20%以内。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

  国家银监会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专门发文指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缺乏互相制衡机制,难以有效控制决策风险,其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风险控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四、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资本金抽逃、违法揽存、骗贷、偏离融资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法规从严处理,直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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