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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066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544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8%.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省政府对全省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市,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类别

地区

下降幅度

(%)

2010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2015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年均下降率

(%)

全省

18

0.664

0.544

3.89

一类

广州

19.5

0.621

0.500

4.25

深圳

19.5

0.515

0.414

4.25

佛山

19.5

0.664

0.534

4.25

东莞

19.5

0.691

0.556

4.25

二类

清远

18

1.452

1.191

3.89

中山

18

0.636

0.522

3.89

珠海

18

0.560

0.459

3.89

韶关

18

1.710

1.402

3.89

江门

18

0.715

0.586

3.89

梅州

18

1.189

0.975

3.89

茂名

18

1.097

0.900

3.89

云浮

18

1.274

1.045

3.89

三类

惠州

17

0.892

0.740

3.66

 

揭阳

17

0.855

0.709

3.66

 

肇庆

17

0.823

0.683

3.66

 

阳江

17

0.699

0.580

3.66

 

潮州

17

1.231

1.022

3.66

 

汕头

17

0.589

0.489

3.66

 

汕尾

17

0.517

0.429

3.66

 

湛江

17

0.639

0.531

3.66

 

河源

17

0.800

0.664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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