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降低,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期间对困难群众实施动态的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
三、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
(一)启动及中止。
当全市食品类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10%时,从次月起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10%以下或已通过提高保障标准消化物价上涨影响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根据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划分为10%―15%、15%―20%、20%及以上三档。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为10%(含)―15%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元、20元;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为15%(含)―20%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30元;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20%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各档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见下表)。
食品类价格月度同比涨幅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
|
城市保障对象
| 农村保障对象
|
10%(含)―15%
| 30
| 20
|
15%(含)―20%
| 40
| 30
|
20%(含)以上
| 50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