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障、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大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投入,优先保障安全监管装备设施配备;依靠科技进步、专业装备、科学管理、素质提升,不断强化行业监管能力。
三、总体目标
2011年11月底,完成煤矿、交通、建筑、特种设备、工贸、市政、水利、教育等重点行业的市、区县(自治县)安监机构、人员编制、基本装备建设;2012年年底,完成其他行业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四、重点内容
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三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凡没有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市、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机构设置,或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已设置机构但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的市、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到位。
(二)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量、行业发展需求,配备适应安监工作需求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力量,煤矿行业可参考煤炭产量、建筑可参考监管建筑面积、特种设备可参考监管特种设备数量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工贸、市政、水利、教育等行业及其他行业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人员。已设置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市、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部门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原则上要在2011年11月底前调整充实到位。
(三)强化安全监管装备配备。着眼长远规划,突出当前急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市、区县(自治县)“4+X”(“4”即:一辆交通工具、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照相机;X即行业专项监管装备)基本装备,2011年11月底必须保证落实到位。基本装备配备按市、区县(自治县)每单位20万元以内的标准,由市级财政补助10%、市级部门补助40%,区县(自治县)自筹50%。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财政能力和监管工作需要,提高安全监管装备档次、扩展装备配备功能、延伸装备配备对象,整体提升行业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