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但临时召集的村民会议不适用此时限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八条 村民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发展规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本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职权。
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