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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充电场及相关辅助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按建设要求,做好预留和调整。对新建和改造的居民小区,要将充电设施的设置、安装纳入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七、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障和优惠。

  八、各级规划、城建、市容管理、房地、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建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对分布范围广、数量较多的充电桩建设实行“打捆”审批。充电设施施工过程中,对原有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公用设施,因施工产生破损、迁移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按要求进行改建,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九、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我市市区内,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对新能源汽车用电(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等)按一般商业用电峰谷电价收费。

  十、对产能达到10000辆或年产值1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产能达到5000万安时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动力电池项目;产能达到1万台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项目;产能达到10000台(套)或年实现产值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动力总成项目,支持项目优先立项、备案,并优先享受政府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十一、对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10000辆或年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的整车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领导班子30万元。

  十二、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专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模块、整车技术等的研发,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控制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

  十三、对列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能源汽车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通过我市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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