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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长春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在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国家补贴标准为3000元/KWh,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补贴直接拨付生产企业。地方补贴标准为新能源汽车售价的20%,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4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4.5万元/辆。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政府免费配置一套充电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总预算。

  二、鼓励先行先试。在《长春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方案》规定目标16000辆地方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分段式补贴办法。对购买首批5000辆新能源汽车用户,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上调30%;第二批5000辆按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第三批6000辆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下调30%。

  三、鼓励出租车等营运业户选择新能源汽车。试点期间,新增一批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对新成立的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在按照第一条、第二条标准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另行按每台2000元的额度一次性补助试运营补贴资金;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在未来新增出租车资质审批中优先考虑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个人。现有出租车车辆报废更新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2012年比例在20%左右,以后逐年提高。

  四、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优先采购。2011年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总采购量的20%,并逐年提高。

  五、对动力电池组租赁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纯电动汽车电池每辆份补助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池每辆份补助5千元。对动力电池租赁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以租代售经营企业,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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