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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畜牧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燉T21010-2007)和山东省设施农业发展实际,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林种植、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等四大类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与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仓库、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二)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大棚、种苗育训室、饲料配制场所、进排水渠道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用地等。

  (三)农林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品采收场所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锅炉加温、办公看护用地等。规模化种植但不属于工厂化栽培的,其办公看护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待。

  (四)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场用地。包括农资、农机农具、农产品存放仓库和农产品晾晒、分拣包装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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