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新能源产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把新能源产业作为各级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新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以及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进行融资,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为主的新能源产业投入机制。
(二)价格扶持政策。
1.风电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的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0.61元/千瓦时,省补贴0.09元/千瓦时。
2.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电价,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的办法。2010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含税)为1.7元/千瓦时,除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按照省里承担55%、市承担45%的标准进行分摊。2011年和2012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初步确定为1.4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国家、省、市三级承担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国家确定的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具体确定。
3.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经国家认可,按照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的标准执行。
4.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能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积极争取省里给予适当补贴。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特别好的项目相对优惠。对符合市级规划的新能源重点项目,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2.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3.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完善新能源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建立产品、装备检测、检定公共平台,做好产品质量、节能认证工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使用本地新能源产品,逐步加大政府机关单位对本地产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