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在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设立国土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初审和具体发证工作并报市局备案。
14.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临时用地申请、用地协议的签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15.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16.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的地租征收工作。
17.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土地征收征用、政府土地储备的有关手续办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18.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和发证工作。
19.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胜利油田及其他单位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济军基地非军事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各类房屋(胜利油田所属房屋除外)初始登记、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补证换证、预告登记资料的受理初审、有关现场查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缮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记载登记簿及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21.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初审工作。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审批及开发管理费收缴工作。
22.委托河口区办理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和商品房预售备案管理等事权。
23.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暂定资质初审、延期初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河口区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缴和管理、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
24.委托河口区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房屋租赁备案业务管理工作。
(七)交通运输方面。
25.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26.负责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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