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新建城市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合理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