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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以及督查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地税、物价、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的核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筹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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