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评估报告下达后,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六十四条 行政指导评估涉及合法性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督查考评
第六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行政指导工作作为绩效评估和评先评优工作的重要指标,促进行政指导与履行工商职能的有机融合。
第六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背法定依据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三)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步骤、方式、形式和手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五)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
(六)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
(七)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非法收费、是否非法牟利;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绩效考评的形式和内容:
(一)综合考评:由上级机关或推进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主要考核是否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完成行政指导项目、宣传报道、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行政指导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二)业务考评: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对口业务部门是否梳理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事项、是否对口实施即时行政指导或项目指导、是否将行政指导纳入业务工作绩效考评范畴、是否开展对口督查考评及其他行政指导业务工作情况。
第六十八条 行政指导督查采取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督查、上级业务部门业务督查以及本级业务部门(含派出机构)自我督查三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十九条 行政指导督查考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纳入综合性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二)由各业务部门融入日常业务督查;
(三)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