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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政指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可以有:

  (一)抽象行政指导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

  (二)具体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影响;

  (三)促成行政相对人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成果;

  (四)推动区域或行业进步的成果;

  (五)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以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

  (六)其他与行政指导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指导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书面问卷调查;

  (二)计算机网络调查;

  (三)实地考察;

  (四)召开由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

  (五)就专门性问题向有关专家、学者咨询;

  (六)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

  (七)就特别需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重点考察、重点追踪;

  (八)其它行之有效的方法。

  行政指导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五十九条 评估小组根据行政指导评估项目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制定评估方案,报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估。

  第六十条 评估小组需要向实施单位收集汇总评估项目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十一条 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认真采集、整理评估数据信息,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并深入分析、讨论,形成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组长签字后,同时附上评估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指导评估项目;

  (二)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三)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四)评估方法;

  (五)评估说明;

  (六)评估结论;

  (七)重大事项声明;

  (八)评估小组组长签名。

  评估结论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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