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应当形成审议报告,包括审议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审议经过、审查讨论情况、审议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应当填写立项审批表,并附审议报告。属抽象行政指导的,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属具体行政指导的,同时附上工作方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立项申请。在接到提议机构的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对立项申请认真研究,认为符合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具体理由,并告知提议机构。
提议机构与法制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项目行政指导应当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经批准决定实施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具体行政指导项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派出机构依照本章第二节之规定实施;
(二)属于抽象行政指导项目的,参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公布,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复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都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评估。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可对必须评估的情形作具体规定。
第四节 特别注意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得以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为由,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五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对已实施的重大项目行政指导进行评估的,由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法制机构提出项目评估建议和组织评估小组的意见,由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等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