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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窗口及12315岗位工作人员、基层工商所段(片)长以及其他一线执法人员是即时行政指导的主要实施人。

  第四十一条 即时行政指导的形式可以为口头、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也可以使用相关文书进行书面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作各类即时行政指导格式文书。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即时行政指导登记簿,做好即时行政指导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可以转为开展一般项目行政指导进行多次指导的,应当转为开展一般项目行政指导。

第二节 一般项目行政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一般项目行政指导,应当经该项目所涉及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灵活地采取本节规定的步骤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

  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实施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

第三节 重大项目行政指导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的机构(下称提议机构)认为需要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的,应当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实施过程可能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等先行分析,审议后,方可决定是否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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