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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三)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项目,采取灵活的指导方法,也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行为、特定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指导。

  (一)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二)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

  (五)示范。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七)其它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指导方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的内容、采取的方式、形式,但不得与有关立法精神、原则和规则以及法理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和特点,统筹兼顾、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式相统一,以促进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即时行政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巡查监管、执法办案和注册登记、消费维权等业务工作中,结合实际开展即时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提醒、规劝、建议、辅导等方式,直接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咨询,现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工商事务,当场纠正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苗头或倾向,以及即时指导行政相对人守法规范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即时行政指导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消费者、准备办理工商登记的准市场主体、相关行业协会、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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