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事项:
(一)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类事务;
(二)企业年检类事务;
(三)企业监督管理类事务;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检查办案事项:
(一)案前行政指导,包括市场准入预警、规范经营预警等;
(二)案中行政指导,包括办案过程的告知、处罚结果的说理、轻微违法的告诫;
(三)案后行政指导,包括案件回访、案件答疑、案件执行等;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四章 实施方法和指导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实施即时行政指导和项目行政指导等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即时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管理需要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简单的行政指导需求,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文书等简便合理的形式当场实施的具体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某一方面工作职能和管辖事务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项目行政指导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般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个或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或某一领域、行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重大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项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或立项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或者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对依申请而为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有权补充、变更或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应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